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1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張清洲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紳士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3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被 告 紳士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周其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42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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