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431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楊宗穎
- 被告
- 許晏綾
吳惠梅
許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1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