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468號
- 原告
-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源
- 訴訟代理人
- 施育晟
- 被告
- 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76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