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719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劉沐東
- 被告
- 吳義昇
吳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602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小字第1719號
吳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602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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