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1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董惠平
- 當事人黃宏庭、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宏庭 訴訟代理人 黃娟娟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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