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969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沛嫺
- 被告
- 陳凱翔律師即被繼承人洪國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洪國凱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79,61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洪國凱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