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050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
- 被告
- 施堡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26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