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079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蘇尤如
- 被告
- 傅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391,389元 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 1.775% 自114年11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 0.1775%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