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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07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雷鈞崴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告
傅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雷鈞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第二列本金欄 391,389元 21,629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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