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10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徐敬堯
- 被告
- 李譿心即陳翰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翰陞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3,53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翰陞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