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197號
- 原告
- 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至航
- 訴訟代理人
- 鄭羽翔律師
- 被告
- 李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75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