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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21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告
林益習

林禎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1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餘欠本金 計 息 期 間 週年利率 違  約  金 1 5萬9112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2日起至114年2月1日止,按年息0.1775%計算;自114年2月2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按年息0.355   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計算;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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