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34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沛嫺
- 被告
- 蔡明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85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