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37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註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隆
- 被告
- 謝忻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12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且違約金以1個月為1期,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