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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49號

給付停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陳品叡即東義實業社
被告
尤宸(原名尤俊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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