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丁兆嘉
- 當事人紀旻宜、誠邦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524號 原 告 紀旻宜 被 告 誠邦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繼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淑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