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619號
- 原告
-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諒豐
- 訴訟代理人
- 蕭浩雲
- 被告
- 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美紅 (監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8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