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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68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黃竣暘
被告
許誌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位在南投縣埔里鎮,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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