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729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劉靜琳
- 被告
- 城斌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恒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