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189號
- 原告
- 張皓鈞
- 被告
- 陳季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