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3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陳忠榮
- 法定代理人李嘉祥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郭含善即郭含善卡通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30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詹小萍 胡建越 被 告 郭含善即郭含善卡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3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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