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612號
- 原告
- 謝馥羽
- 被告
- 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靖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08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1日寄存送達於豐原派出所,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4年8月31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