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3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楊雅婷
- 法定代理人林靖倫
- 原告謝馥羽
- 被告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612號 原 告 謝馥羽 被 告 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08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1日寄存送達於豐原派出 所,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4年8月31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游欣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