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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7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清洲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王鉦盛
被 告
陳瑾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9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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