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3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郭勁宏
-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98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住○○市○區○○○道0段00號00樓之0被 告 郭琪雅即郭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9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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