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298號
- 原 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 訴訟代理人
- 賴韋廷
- 被 告
- 陳宥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74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減縮後)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