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29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顏錦義
- 訴訟代理人
- 賴家雯
- 被告
- 康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6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