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31號
- 原告
- 呂澤琳
- 被告
- 葉韋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0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06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依同條項規定,就原告之主張引用其提出之書狀及本院民國115年3月3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三、被告於112年12月28日駕駛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因駕駛不當,不慎與訴外人許秋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導致系爭汽車受損,因此支出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6萬4,000元等情,有飛泰汽車保修中心結帳單、系爭汽車行照、現場照片、警方事故調查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至30頁、第48至73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具狀表示意見,依法視為自認,上開事實自屬可信,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核屬有據。
四、再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惟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者,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即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基此,損害賠償目的係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使其回復應有狀態,並不使之另外受利,故被害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自應予以折舊。經查,原告主張修車費用6萬4,000元,業據其提出結帳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6至18頁),觀諸前開結帳單皆為零件費用,並未區分材料與工資,應認係連工帶料而不可分。依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則系爭汽車自出廠日104年3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12月28日,已使用8年10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則以耐用年數計算),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為6,402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
五、又本件被告所負損害賠償之債,屬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務,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6,402元之損害賠償,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26日(見本院卷第34頁,本件起訴狀繕本自114年9月15日寄存送達計算10日即114年9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6,4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4,000×0.369=23,61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4,000-23,616=40,384 第2年折舊值 40,384×0.369=14,90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0,384-14,902=25,482 第3年折舊值 25,482×0.369=9,40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5,482-9,403=16,079 第4年折舊值 16,079×0.369=5,93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6,079-5,933=10,146 第5年折舊值 10,146×0.369=3,74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0,146-3,744=6,40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6,402-0=6,402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6,402-0=6,402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6,402-0=6,402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6,402-0=6,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