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甘眞綝

原告
呂澤琳
被告
葉韋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0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06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依同條項規定,就原告之主張引用其提出之書狀及本院民國115年3月3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三、被告於112年12月28日駕駛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因駕駛不當,不慎與訴外人許秋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導致系爭汽車受損,因此支出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6萬4,000元等情,有飛泰汽車保修中心結帳單、系爭汽車行照、現場照片、警方事故調查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至30頁、第48至73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具狀表示意見,依法視為自認,上開事實自屬可信,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核屬有據。

四、再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惟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者,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即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基此,損害賠償目的係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使其回復應有狀態,並不使之另外受利,故被害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自應予以折舊。經查,原告主張修車費用6萬4,000元,業據其提出結帳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6至18頁),觀諸前開結帳單皆為零件費用,並未區分材料與工資,應認係連工帶料而不可分。依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則系爭汽車自出廠日104年3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12月28日,已使用8年10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則以耐用年數計算),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為6,402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

五、又本件被告所負損害賠償之債,屬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務,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6,402元之損害賠償,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26日(見本院卷第34頁,本件起訴狀繕本自114年9月15日寄存送達計算10日即114年9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6,4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甘眞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4,000×0.369=23,61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4,000-23,616=40,384
第2年折舊值    40,384×0.369=14,90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0,384-14,902=25,482
第3年折舊值    25,482×0.369=9,40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5,482-9,403=16,079
第4年折舊值    16,079×0.369=5,93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6,079-5,933=10,146
第5年折舊值    10,146×0.369=3,74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0,146-3,744=6,40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6,402-0=6,402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6,402-0=6,402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6,402-0=6,402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6,402-0=6,402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