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72號
- 原告
- 任志強
- 被告
- 莊利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7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615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新臺幣885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7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1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沿臺中市北屯區山西路3段由昌平東六路往昌平路方向行駛於外側車道,於同日下午9時3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山西路3段近昌平東五路(下稱事故地點)時,因未注意車狀況,致撞擊(下稱系爭事故)同向前方在外側車道停等紅燈、由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原告需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40,800元(含零件費用26,700元、工資及烤漆費用14,1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8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車輛委修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臺中市警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損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9-2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警局第五分局調取系爭事故之現場圖、談話紀錄表、調查報告表、初步分析研判表、補充資料表、現場及車損照片查閱屬實(見本院卷第49、51-52、55-6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復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必要之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車輛之修復所需費用共40,800元,其中零件費用為26,700元,有前揭車輛委修單在卷可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0年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4年5月1日,已使用14年4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則以耐用年數計算),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671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復加計不生折舊問題之工資及烤漆費用14,100元,是系爭車輛之合理修復費用為16,771元(計算式:2671+14100=16771)。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6,77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按於小額訴訟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又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兩造之勝敗比例,認其中百分之41即615元應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885元應由原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6,700×0.369=9,85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6,700-9,852=16,848 第2年折舊值 16,848×0.369=6,21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6,848-6,217=10,631 第3年折舊值 10,631×0.369=3,92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631-3,923=6,708 第4年折舊值 6,708×0.369=2,47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708-2,475=4,233 第5年折舊值 4,233×0.369=1,562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233-1,562=2,671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2,671-0=2,671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2,671-0=2,671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2,671-0=2,671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2,671-0=2,671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2,671-0=2,671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2,671-0=2,671 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2,671-0=2,671 第13年折舊值 0 第13年折舊後價值 2,671-0=2,671 第14年折舊值 0 第14年折舊後價值 2,671-0=2,671 第15年折舊值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