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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忠榮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鈺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8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洪鏗翔 被 告 陳鈺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82元,及其中新臺幣50471元部分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消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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