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631號
- 原告
-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立堅
- 訴訟代理人
- 高鴻鵬
- 被告
- 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元新臺幣2萬66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