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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631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訴訟代理人
高鴻鵬
被告
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元新臺幣2萬66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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