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3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洪君緯
- 被告
- 薪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福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5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