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37號
- 原告
-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杰
- 訴訟代理人
- 楊翔安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麟
- 訴訟代理人
- 吳冠霖
- 被告
- 黃修斌
楊襄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黃修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楊襄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黃修斌負擔新臺幣貳佰陸拾玖元,由被告楊襄億負擔新臺幣柒佰參拾壹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