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約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楊雅婷
- 原告許淑妹
- 被告許惠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966號 原 告 許淑妹 被 告 許惠敏 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約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堂姊妹關係。原告自5年前開始製作水果 冰沙於夜市販售,創業初期自行摸索冰沙製作與販售流程,因自身投入過程之試錯與跌宕而有一套流程技術及冰沙特殊調製比例配方,更創立五洁鮮果冰沙的品牌,打響原告在臺中冰沙行業中之品牌。民國111年12月間,被告向原告表示 欲學習冰沙之製作與經營,原告告知被告因冰沙之製作與經營為自身心血研究及嘗試出來,須收取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教學費用,被告並須至店內學習,被告表示同意,雙方並約定被告學成後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教學費用。原告嗣於112年1月間,帶被告至原告製作冰沙場所,由原告配偶黃家欣教導被告使用製作冰沙之機器,並提供被告基機器及原物料之廠商。被告於113年3月14日告知原告不加盟原告之冰沙店,亦不從事冰沙行業,原告本不欲收取教學費用10萬元,不料事後得知被告自行水果冰沙店,深感受騙,為此,爰依兩造間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教學費用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未同意給付教學費用10萬元,原告配偶黃家欣僅帶被告看過製作冰沙機器,並示範將水倒入機器,並未教導被告如何調製冰沙,被告雖至原告經營攤位工作,然僅學到裝冰、挖杯,且多數時間都在蔥油餅攤工作,且被告亦未曾向原告表示不從事冰沙行業,開店前亦曾主動告知原告,至於被告使用之機器及原物料係由網路搜尋而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創立五洁鮮果冰沙之自有品牌,製作水果冰沙於夜市販售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1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提出證據,需足使法院心證形成達證據優勢或明晰可信之程度時,方可認有相當之證明。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約定由原告教授被告冰沙之製作及經營,被告應給付原告教學費用10萬元,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即應由原告就兩造有上開教學及給付教學費用之合意,負使法院心證形成達證據優勢或明晰可信之程度之舉證責任。經查,原告雖傳喚證人即其配偶黃家欣到庭作證兩造間確有給付10萬元教學費用之合意及有教學之事實,惟被告亦聲請傳喚證人即其配偶程柏舜到庭為證,證明被告未曾同意給付原告10萬元亦無教學之事實,則上開2名證人所述大相逕庭,且證 人為兩造各自之配偶,上開證言是否有迴護之情,不無疑義,自難逕採。又被告雖與原告使用相同之萬大牌製冰機及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料,然除此之外,被告尚有使用其他調理機、果汁機,原物料廠商則有上百昱有限公司、宥青國際有限公司、微酵檸檬農產行等其他品牌(見本院卷第123至145頁),且冰沙重要之製作時間亦不相同(見本院卷第147至149頁、第154頁),益見被告所經營之冰沙事業 是否確實學承自原告,亦堪置疑。遍查全卷復無證據證明原告之主張為真,則原告就自己主張之事實提出證據,既不足使本院心證形成達證據優勢或明晰可信之程度,本院即無從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至於原告聲請調閱偵查錄音光碟,以證明被告曾表示不願讓原告賺取原物料費用,則調閱光碟縱能證明上開事實,亦難憑此反推被告有同意給付教學費用10萬元,自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相關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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