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38號
- 原告
- 品翔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惠如
- 被告
- 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竑進
- 訴訟代理人
- 張容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3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未繳費)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3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