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55號
- 原 告
- 長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
- 複代理人
- 詹汶澐律師
- 代 理 人 張瑛宇
- 被 告
-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雄
- 代 理 人 李玉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275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57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