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63號
- 原告
- 王宥承
- 被告
- 打鐵健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字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