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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陳學德

  • 當事人
    楊淑惠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 原 告 楊淑惠 被 告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敬誠 訴訟代理人 林依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承攬之工作物完成之證明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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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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