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
- 原告
- 楊淑惠
- 被告
-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敬誠
- 訴訟代理人
- 林依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承攬之工作物完成之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承攬之工作物完成之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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