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陳學德
- 當事人楊淑惠、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 原 告 楊淑惠 被 告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敬誠 訴訟代理人 林依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承攬之工作物完成之證明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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