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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聲字第6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劉正中

聲請人
黃尉愷
相對人
兆墩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必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確認債權等訴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6612號及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9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合稱系爭執行事件)。經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之確認債權等訴訟,業經本院於114年7月16日以114年度中簡字第2086號裁定駁回原告即聲請人之訴駁回,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對無訛。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本院認為並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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