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陳忠榮
- 當事人陳思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213號 上 訴 人 陳思吟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2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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