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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2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沈慧婉
原告
沈慧甄
原告
兼 共 同 沈仕
訴訟代理人
被告
林德成
訴訟代理人
劉育瑄
被告
得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宗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   告 得意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里區○○街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得意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里區○○街000號法定代理人 柯宗昇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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