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239號
- 原告
- 沈慧婉
- 原告
- 沈慧甄
- 原告
- 兼 共 同 沈仕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林德成
- 訴訟代理人
- 劉育瑄
- 被告
- 得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宗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 告 得意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里區○○街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得意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里區○○街000號法定代理人 柯宗昇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