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8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24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羅智文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凌懿
被告
仕成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錡陞
被告
盧薏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萬4,3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仕成工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陳錡陞、盧薏婷為連帶保證人,簽立約定書及保證書,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110萬元,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附表編號號1、3借款寬限期12個月,寬限期內按月付息,寬限期屆滿後恢復原貸利率),附表編號1、3借款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48%按月計付(借款日為2.5%)、附表編號2借款第一段利率自民國109年11月16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0.9%,第二段利率自110年6月30日至114年11月16日止,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1.66%,如未依約履行,並應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13年11月17日起即未按時償還本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38萬43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催告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本金餘額 (新臺幣) 計算標準 (年息) 利息計息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        逾期6個月內按原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 1 30,000元 自110年4月28日起至115年4月25日止 13,976元 3.375% 自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27日起至114年8月26日止 自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00,000元 自109年11月16日起至114年11月16日止 104,740元 3.375% 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570,000元 自110年4月28日起至115年4月25日止 265,659元 3.375% 自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114年9月7日止 自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100,000元  384,375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