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419號
- 原告
- 張國興
- 被告
- 安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缴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4年3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及臺中簡易庭收文收 狀查詢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