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444號
- 原告
- 蕭健宏
- 被告
- 邱裕彬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向訴外人陳建潾借款新臺幣(下同)18萬元,尚有主文所示本息未付。訴外人陳建潾業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債權讓與同意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