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5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美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博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天雄 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萬曉娟 址同上
魏道明
上列聲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1556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4年7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4年7月24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14年7月25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