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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6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丁兆嘉

上訴人
即被告
綠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登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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