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808號
- 原告
- 范塏暘
- 訴訟代理人
- 蔡富强律師
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文希有限公司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經被告異議後,追加請求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3萬8869元,合計為181萬92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1萬9275,應繳裁判費2萬279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7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