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84號
- 原告
- 吳秀瑩
- 被告
- 周沛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見補字卷第7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