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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91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林佳欣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告
高敏夫

張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高敏夫、張智傑住所均設籍於桃園市中壢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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