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086號
- 原告
- 黃尉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墩租屋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三、俟原告補正結果,本院再就原告停止執行之聲請(114度中簡聲字第69號)為裁定,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