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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086號

確認債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黃尉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墩租屋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三、俟原告補正結果,本院再就原告停止執行之聲請(114度中簡聲字第69號)為裁定,併此說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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