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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張清洲

  • 原告
    莊清根
  • 被告
    廖能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218號 原 告 莊清根 訴訟代理人 莊念遠 被 告 廖能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5、6月間,參與Telegram暱稱「薛萬財」及其他身分不詳至少3人以上組成之詐欺犯罪集團,擔 任出面向被害人收取贓款之車手。被告與「薛萬財」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基於3人以上詐騙他人財物之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隱匿詐騙所得等之犯意聯絡,分工詐欺他人財物。被告所屬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2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可透過蓮豐投資APP交易平台投資獲 利云云,對原告施以詐騙,使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指示,約定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處所面交款項,被告即於 113年6月2日中午12時10分許,前往上址面交地點並配戴「 蓮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為「吳哲明」之識別證,以專員身分到場並攜有「蓮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印文之現金 收款收據,原告依指示交付新臺幣(下同)25萬元予被告,被告於收取款項後,將前開現金收款收據交付予原告,並依「薛萬財」之指示,將款項放置於指定地點,由不詳之人取走,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原告因而受有25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27日中檢介偵昃緝字第1465號併案通緝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案號偵查卷宗查核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25萬元,應屬有據。 ㈡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於114年7月28日合法送達被告(114年7月8日公示送達,114年7月28日送達生效),則原告請求被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及自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 第12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 明請准宣告假執行,不過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就原告此部分聲請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本件原告已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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